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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思品政 一年级.doc(22K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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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:叶某与王某系小学三年级学生,2003年 12月 14日上午课间时,叶某、王某等 学生在学校操场旗杆边玩耍,叶某用废雨伞的骨针当作飞镖插对面的大树,王某用一根 竹竿将伞骨针打下,当叶某跑到大树边准备捡落在地上的伞骨针时,撞在了王某所持的 竹竿上,造成叶某右眼受伤,共花费医疗费、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3791.9元。经法医鉴 定:叶某右眼受到锐物所伤,导致右眼球摘除,并造成左眼视力下降到 0.08度,伤情属 于重伤,伤残程度为四级。对此,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王某、学校共同承 担上述医疗开支以及原告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。判决:法院经审理后,按照原告、被告王 某、被告小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做出了如下判决:原告叶某右眼损害需医疗费、法 医鉴定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 61523.33元,原告叶某应自行承担 60% 的损失,共计 36914元,具体损失由原告叶某母亲承担;被告王某应承担 20%的民事赔 偿责任,共计 12304.66元,具体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父亲承担;被告小学应承担 20%的 民事赔偿责任,共计 12304.67元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。点评:本案中, 法院对原告叶某、被告王某、被告小学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按 60%、20%、20%来分配,是 根据相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划分的。原告和被告王某在学校课间活动时,玩伞骨针作 飞镖的游戏,二人的行为违反了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第十九条不做危险游戏的规定。原 告去捡地上的伞骨针时,不慎撞上被告王某所持竹棍,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;被告 王某的行为与原告右眼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,被告王某也存在过错。本案对原告和被告王 某的过错责任已毋庸置疑。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责任,存在两种意见分歧。一种观点认为, 应严格按事发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 项有关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审查学校有无过错,即学校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 承担过错责任:1、教学设施的安全性;2、教学活动;3、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春游、运动会等 活动。而在本案中,学生在课间或放学后在校停留时间在学校发生的伤害,是由于学生自 身原因造成的伤害,学校就不存在过错,可以认定学校不承担过错民事责任。 另一种观点认为,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,其保护自己在校安 全的能力有限。因此,只要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,凡学生发生伤害,就可以认定学校 未尽到监管的职责,就存在过错,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。本案中, 被告小学存在的过错有二:其一是未能有效防止学生将危险物品带入校园(原告叶某和 被告王某将伞骨针和小竹棍带入校园,学校未能发现,予以收缴);其二是在学校组织 的课间活动中,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做危险游戏(原告叶某用伞骨针作飞镖插大树,被告 王某用小竹棍帮其将插在大树上的飞镖打下来,是进行着危险游戏,学校应及时发现, 并予以制止)。所以,法院最后根据原告、被告王某、被告小学各自的过错大小,相应承担 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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