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城市规矩”是什么规矩
无规矩不成方圆。可规矩太多了或太离谱了,同样也成不了方圆。近日郑州刚出台的
《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》(相关报道见1月20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,其中有许多
“规矩”,就给我这么一个感觉。
该《办法》的主要内容是:从今年3月1日起,外来人员要想在郑州市办理就业证,
必须参加该市劳动部门组织的一项就业前培训。培训内容包括:劳动法律知识、安全知识、
治安管理和市民道德规范等内容。否则,就业证无法办理,用人单位也不得使用。
如果单看这几句,还看不出什么来。关键还是下面这几句: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,是
指“中国公民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就业的人员”,“外地专家、教授等专业
技术人员受聘到本市从事科学研究、文化教育等工作,用人单位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、外
籍人员在本市从业,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临时务工,不适用该办法”。
这就让人产生疑问了。从《办法》看,“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”,显然是指民工。“就
业前培训”,也不是什么工作技能培训,而是一些法律、法规等方面的内容。可是,为何
要单单对民工进行这样的就业前培训?为何那些“外地专家、教授等专业技术人员”,以
及“在校大中专学生”就“不适用该办法”?难道他们就不需要这些法律、法规知识?
不错,我得承认,“不适用该办法”的这些人员,他们的基本素养要高于本办法所
称的“外来人员”。但是,这并不说明,这些人员就不需要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;相对于
他们而言,民工的确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,但是,这也并不能成为只有民
工才需要培训的理由。更何况,这种就业前培训,实际是一个能否从业的“准入”制度,
而且还是针对“特定”人群的。针对不同的群体,你工作的重点可以有所侧重,可是,这
种“侧重”怎么能够变成一个能否进入的标准呢?同样都是到一个城市工作,从身份上
来讲,同样都是“外来务工人员”。难道你就可以规定,大学水平的,就可以不考法律了,
中学水平的,必须要考了法律,才能来我这里工作?
从相关报道可以知道,郑州市当初起草这份文件的总体原则,一是公平对待农民工,
进一步取消民工进城的限制;二是提高用人单位使用民工的成本,配合城市失业人员的
就业工作。
虽然初衷是好的,可是,从《办法》所定出的“规矩”看,《办法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。
除了上述原因外,这种必须的培训,实际就是提高了民工进城的门槛嘛,怎么是降低呢?
因为你明明知道民工在这些方面比那些“不适用该办法”的人员要差,你还偏偏在这上
面定“规矩”,这不是明摆着抬高门槛?虽然在法律法规方面提高民工的素质是主管部
门的责任,但是,这种责任应该从健全制度、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等地方体现出来,
而不是仅靠一个必须的“就业前培训”。实际上,这种短训式的培训,其效果如何,我看
也是大成问题的。
另外,用这种“规矩”来“提高用人单位使用民工的成本,配合城市失业人员的就
业工作”,对民工而言,根本上也是不公平的,甚至是歧视的。
且不说从历史的角度看,城乡“剪刀差”本质上是农村无偿地供养城市,城里人根
本上就欠人家农民的。单单“配合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”,说白了还不就是尽量少给
农民工一点就业机会,从而多给城市失业人员一点机会?可问题是,你凭什么就可以要
求人家农民工牺牲自己的就业机会来“配合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”?城市失业人员
还能拿政府的失业救济,而农民工失业了又有谁给他救济?你能说这是对农民工的公平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