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的区别
社区建设是在对现有居委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,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
地域,在此基础上,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,即社区居民委员会(简称社区居委会)。社
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依法民主选举产生,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。
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,社区居委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
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,这是社区居委会的根本性质。
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,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,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、
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。
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:在我国,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、行政
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。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,也不是国家
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。
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:在我国,有许我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,
如总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青联等,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,和它们有一定的共
同之处,但在设立、任务、服务对象、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。
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:根据宪法规定,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
民族区域自治。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,行使自治权。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
的职权外,还行使自治权,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,不同于社区居民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