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消费者权益日
1983年 3月 15日,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 3月 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。美国
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曾于 1962年 3月 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
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,即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,有权获得正
确资料,有权自由决定选择,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从这以后,“四项权利”逐渐为世界各
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,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。确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是为了扩大消
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促进各国家、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
合作和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