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的环境权利
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1)公民有在良好、适宜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。
这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,也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。具
体包括有:①宁静权,主要指公民有不受噪声、振动污染的权利;②日照权,指公
民有享受日照不被阻挡的权利;③通风权,指公民有享受周围环境具有良好的通风
条件的权力;④眺望权,指公民享有在一定范围内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;⑤清洁水
权,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、卫生的水的权利;⑥清洁空气权,指公民有呼吸新鲜、清
洁空气的权利;⑦优美环境享受权,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
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。
(2)公民有参加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。
公民可对有关环境法规及环境标准等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。
(3)公民有对污染、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、检举和控告的权利。
根据我国《环境法》的规定,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单位
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。
保护自然、节约资源、减少污染、分类回收、循环利用、绿色消费是每个公民义不
容辞的责任与义务。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,需要我们去关心、爱护。环保就在
我们的生活之中,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。